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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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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精神,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由我部和税务总局牵头负责。为此,我部、税务总局会同10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3〕4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是国务院交给商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责任重大,时间紧迫。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了解各项任务进展,全面掌握第一手情况。加强部门间会商,推动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工作督导,督促相关部门密切与上级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全面反映各地工作情况,自2014年2月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每月月底,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我部(市场秩序司)报送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信息,内容包括: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及成效,法规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等动态信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的建议等分析类信息。我部将按季度统计和公布各地信息报送情况。